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放开搞活,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鼓励机关干部职工经商办企业的政策规定
第一条 鼓励支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按一定比例离职从事个体经营或领办创办私营企业,三年内保工资、保职务、保编制,连续计算工龄,并优先晋级、晋职和提拔作用;三年后停发工资,交纳养老保险金后,工龄连续计算,满退休年龄后仍可享受公职人员有关待遇。原回原单位的,按相应职务、级别予以安排。
第二条 鼓励支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单位证明可免办有关手续。
第三条 鼓励支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为企业推销产品、催收帐款,并允许按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取服务费,所得报酬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四条 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资金、实物、技术、设备、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投资收益由投资单位自主支配,并可用于本单位干部职工的个人福利。
第五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实行轮岗制,轮岗比例不少于30%,即30%的干部可以承包土地、搞示范基地以及从事一、二、三产业的所有项目,轮岗时间一般为二年。每个单位必须以新上、技改、购买、投资入股等形式,在两年内办成一处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的实业项目,严禁单位挂靠或变相挂靠个体私营企业。
第六条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就业(包括个体私营),工作关系落在乡镇或主管部门;成绩突出的,根据本人意愿,三年后可安排到乡镇机关工作。
第七条 除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外,各级部门都可以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到县属企业任职,并实行双薪制。也可以以资金、技术等形式入股参与股金分红。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经商办企业的法人代表,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上浮一级工资,并奖励3000元;连续三年纳税额保持在10万元以上的,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计入档案,并一次性奖励20000元。
二、关于税费征收的政策规定
第九条 对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定额收税办法(年实核定征收指标,一定一年不变)。同时,对新上个体私营企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生产运行第一年免征一切收费。新办企业或技改项目缴纳的所得税,三年内由财政返还。
第十条 在城北新区、公贤街设定税免费区。凡在两个区域内经营的个体私营业户和企业一律实行定税,三年内免交一切费用。
第十一条 允许个体、私营业户试经营六个月,不发照,不收费;试营六个月继续经营的,再按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对下岗职工可凭下岗证件一年内不办照,不收费,一年后继续经营的再办理登记手续;对从事“夜市”经营的,可以不办证,不收费。
第十二条 对纳税多、规模大的私营企业户给予优惠待遇:(1)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私营大户,其子女在城内上学和就业予以优先照顾,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免费办理地方城镇户口;年纳税40万元以上,经组织部门考察合格,可聘任为科技副乡镇长。(2)年纳税40万元以上或三年累计纳税120万元以上的,其子女愿到党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县里予以安排。(3)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由乡镇企业局申报相应企业规模,并按职称评定办理晋升相应职称手续。
三、关于鼓励到工贸新区经营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城北新区内土地按每亩3万元统一征用。对进入新区的单位和个人,非经营性用地每亩3万元,经营性用地每亩2万元,差额部分由县政府进行补贴。办理征地手续只收工本费,其他费用全免(不含配套费)。
第十四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均可申请到城北新区开办企业,享受新区内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对新区实行“扎口式”管理,由新区管理委员会统一对新区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一个窗口对外,其它任何部门不准介入。
第十六条 新区内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一律放开经营。
四、关于鼓励引进项目、资金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凡外地来夏津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政府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在新区内统一征用土地,无偿向企业提供,待企业交纳税得税累计总额达每亩3万元时再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使用权归企业所有。
第十八条 对引进项目者,待项目建成后,按项目投资额的1-2%奖励引进者;对引进无偿资金者,按到帐金额的5-10%奖励引进者;对引进有偿资金(使用期1年以上)者,按到帐资金1-2%予以奖励;低于国家利息的,按到帐资金的2-4%给予奖励。
五、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属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工业企业在原厂区实施的技改项目,建安工程免征配套费、规划费、施工管理费、防疫费。列入县“一把手工程”企业的技改项目,除享受原厂区技改优惠政策外,三年内缓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自来水增容费用、绿化费。企业新征土地后再进行技术发行的,三年内缓交耕地占用税和土地管理费。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企业充分利用闲置资产实行低成本扩张运营。优势企业兼并、收购亏损企业,并通过技改投入带动亏损企业、活化闲置资产的,对被兼并、收购企业的历年亏损,县政府在五年内将实现的所得税返还给企业进行弥补;银行的呆帐准备金重点用于兼并、破产和通过改组改造盘活存量资产的企业;新上技改项目,凡是本县国有、集体企业之间可以利用的厂房、场地及设备等闲置资产,都可通过租赁或无偿划拨等方式解决,实现增量带存量,低成本扩张;对闲置资产统一调剂使用,企业间协商有困难的,由有关部门和县政府协调解决。
六、关于优化环境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要立足服务,破除传统的思维定式,放手、放胆、放开放活、放彻底,形成解放思想,优化环境,放开搞活,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二条 巩固和完善一个口子收费制度,推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工作方法,切实杜绝部门向企业乱伸手、乱摊派、乱收费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不肇事车辆实行“不查车、不扣证、不罚款”的制度,确保在县域内所有道路畅通无阻。
第二十四条 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行承包工程、强行用电用水、扰乱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的地痞街霸等恶势力,坚决取缔县城区范围划地收取建筑管理费等巧立名目的讹诈行为,实行公平交易,公平竞争,为生产经营者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检查各项放开搞活的政策落实作为工作的重点。执纪、执法部门要转变职能,强化服务,不准直接到企业办案;非直接到企业办理不可的,须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并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切实为全县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第二十六条 县委、县政府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下评上”活动,由县属企业、乡镇企业负责人和个体私营企业的代表对县直有关部门进行评议。对一次评议不合格的通报批评,两次评议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三次评议不合格的,对部门负责人予以降职或免职处分。对非县属部门评议不合格的,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并向共上级部门通报情况,建议调整该部门负责人职务。
以前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