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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夏津县委 夏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 加快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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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ongkou.net 03/17/2007

一、全方位推进内外 开放 二、鼓励 内外客商前来我县投资合作
三、加大开放工作力度 四、营造综合环境优势
五、重奖招商引资引 荐者 六、强化组织领导

  为全面实施解放思想,放开搞活,加快发展的总体部署,营造良好的环境优势,构筑全方位、 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格局,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前来夏津投资合作,快速推进我县的经济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方位推进内外开放
  第一条 立足我县现有基础和比较优势,坚定不移地实施开放带动战略,主动适应经济全球化、生产要素共享化的客观趋向 ,积极参与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作用、交换和竞争,大力发展同国内外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联合与 协作。
  第二条 内外开放的主要任务是,引进资金、技术、设备、高科技产品和高素质人才,上新项目,开发新产品, 壮大支柱产业,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和“三来一补”业务;输出我县的产品、劳务、技 术和生产能力。
  第三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干部群众都要牢固树立“夏津县域外全是外”的开放意识, 切实履行招商引资的职责和义务。

  二、鼓励内外客商 前来我县投资合作
  第四条 鼓励内外客商(内商指夏津县域外的国内客商,外商是指国外和港、澳、台客商)以合资、合 作、独资经营、“三来一补”、BOT、TOT、技术入股等合作方式,前来夏津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发展需求 的各类项目,特别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高创汇项目,嫁接、改造、租赁、联合、兼并、参股、收购、重组各类企业 。在我县投资合作的客商,享受国家、省、市和我县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前来投资合作的内外客商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承包〉等方式提供所需土地(房地产开发除外)。 经批准,取得土地出让使用权的,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在土地租期内,可以转租。土地使用权一次签约出让的最长期 限:工业用地50年;商业、市场、旅游、娱乐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其他用地50年。出让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使用 者可优先续期。客商来夏津投资兴办工业、商业、市场、旅游、产品出口项目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省和 市里的部分外,根据其投资额度(平均每亩投资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按比例先缴后返。 投资500万元以下的返还75%,超过500万元的返还85%;超过1000万元的全部返还。兴办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 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第六条 内外客商与我县企业合资、合作,我方用原企业场地作价出资入股的,如原企业场地属于行政划拨,在补办土 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按评估价的20%补缴出让金,其余部分由县政府交纳。外地企业对我县企业实施兼并的,经县政府批 准,可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内外客商来我县新上技改项目,凡是本县国有、集体企业之间可以利用的厂房、场地及设备等闲置资产,都可 通过租赁或无偿划拨等方式解决。
  第八条 内外客商租赁土地期满后,可优先续期。租赁土地兴建工业、商业、市场等项目的,根据投资额度大小,减 收20—30%的租金。承包集体土地建设特色农业基地的,经土地所有者同意,承包费可优惠50%;开发荒地的,优惠70%( 其中植树造林且合同期在50年以上的,经林业部门认定,见效前可免收承包费〉;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园的,优惠90%。
  第九条 内外客商使用土地,应付的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予以收取,造地 费由县政府交纳。
 第十条 积极吸引内外客商参与我县的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客商,按照我县城建规划要求,优先办 理有关企业注册登记、招投标等手续。减半收取城市基础配套费、房屋交易服务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和土地评估费。
  第十一条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各类项目,从获利年度开始,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享受“免二减三”政策。 内商投资企业5年内减半返还;第六年至第八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返还25%。其中先进技术产品或出口值达到销售收入50%以 上的企业返还50%;第九年及以后,仍为先进技术产品或出口值达到销售收入50%以上的企业,返还25%。
  第十二条 客商将企业分得的纳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我县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项目的,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 的80%。凡客商直接再投资于先进技术项目或产品出口项目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可全额返还。
  第十三条 客商在我县投资购置的资产(产权)、所得利润可依法转让或继承;应得利润(股息、红利)等合法收入以及 清算资金,可依法汇往境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先征后返。
  第十四条 内外客商投资500万元以上兴办的生态农业、创汇农业、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和开发利用废旧资源、环保、 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以及我县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嫁接、改造、租 赁、联合、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企业所得税计算),可按年度予以返还,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额返还 ,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返还。
  第十五条 内外客商兴办的电子技术、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和新型材料等高新技术项目,除享受第十四条优惠外,增值 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嫁接、改造、租赁、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增值税计算),五年内根据销售收入 予以返还,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返还50%;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返还60%;2000万元以上的返还80%。
  第十六条 内外客商投资兴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从获利起五年内所缴的企业所得税,全 额予以返还。
  第十七条 内商在2000年底以前投资项目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全额返还;以后投资的项目建成后返还70%, 其中对投资超过500万元的工业、商业、市场、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全部返还。
  第十八条 内商在我县所办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人员总数60%,并签订劳动合同2年(含2年以 上的),经劳动部门确认、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待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 的,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参照办理。
  第十九条 对所有涉及内外客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前款已有规定和县政府明文取 消的除外)均按低限收取。
  第二十条 国内客商在我县境内兴办企业,合作期限超过十年以上,投资合作者常住合作企业超过三年者,如本人申请 要求,户籍部门可为其办理城镇户口。
  第二十一条 内商在我县投资10万元以上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生产性经营(引荐100万元以上资金)的,或年纳税10万 元以上的,本人及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均可办理本县城镇户粮关系,免交城市增容配套费,并在购房、子女入托、上学、就业 等方面,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内外客商与我县国有、集体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合营企业从盈利年份起三年内,内外商分成比例可高 于自身投资额所占比例的5—10个百分点。
  第二十三条 涉及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合作的其他事项,可由县开放工作领导小组通过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及时 进行协调处理。

  三、加大开放工作力度
  第二十四条 计委、经委、外经委、民经委、农委、开发区、项目办、经协办等职能部门要按照我县扩大内 外开放的总体要求和经济发展战略目标以及产业发展重点,结合改革开放试点县的特点,科学论证,筛选技术含量高、对全 县经济拉动力强、客商有投资合作意愿的项目,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向内外客商进行推介。各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形 成合力,积极开展招商引资、企业联合与经济协作活动。各类企业特别是国有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要成为扩大内外开放、 招商引资的主体,面向国内外大企业、大商社,通过登门招商、以商招商、参加各类经贸活动等途径,主动争取内外客商前 来我县投资合作。
  第二十五条 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乡镇民营工贸小区要完善配套设施,制订优惠措施,健全服务体系,优化投资环境, 加大招商力度,搞好经济协作,形成内外开放的窗口、招商引资的基地和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兴点。
  第二十六条 以招商引资为核心,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注重实际效果,把参加各类经贸活动、登门招商和一年一度的 德州经贸治谈会作为推进我县内外开放的载体,不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效。
  第二十七条 外经委、经委、贸易委、计委、经协办、税务、财政、金融等部门要组织实施工贸、银企联合,帮助涉外 企业深化改革,培植拳头出口产品,用足用活国家政策,扩大出口规模,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八条 大力发展劳务合作,鼓励我县优势企业及个人到境外投资,兴办资源开发、带料加工、交通运输、工程承 包和旅游餐饮项目,积极争取国外援助,主动承接国家援外项目,拓宽开放领域。
  第二十九条 各经济主管部门要成立和强化项目职能科室,县直各部门都要有负责人分工跑项目工作,各大企业要有专 人负责跑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重点,多提报大项目、好项目,并加强与省、国家有关部委的联系,争取有更多的 项目列入省重点、部专项、国家计划。
  第三十条 县设立“招商引资基金”,每年拿出50万元招商引资专用经费,列入预算,主要用于全县重点招商项目和大 的外出招商活动,由财政部门集中管理,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核安排。

  四、营造综合环境优势
  第三十一条 在政治环境上,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继续作好“放”的文章;在政策环境上,不断优 化、细化各项优惠政策,敢为人先;在社会环境上,对外来客户高看一眼,厚爱一层,热心帮助他们赚大钱;在创业环境上 ,继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为来夏津兴业者提供更加优越的条件,实现对内对外招商引资的最大优势。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内外客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等各项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干扰客商投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客商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乱拉赞助、强行推销产品;严禁向客商投资企业指派施工单位和强买、强卖设备料件,以及指定中介和保险机构;严禁对客 商投资企业吃拿卡要或以其他形式侵犯其利益。如有违反,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新闻曝光或给予 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坚决制止公路“三乱”。对过境车辆和客商投资企业的车辆,除对肇事车辆依法处理外,任何单位和部门 一律不准上路乱查车、乱扣证、乱罚款,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不得随意拘留、逮捕内外客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冻结、划 拨企业帐户存款和查封、扣押、拍卖企业交通工具及其他财产。确需采取上述措施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由部门主要负 责人批准,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通报(汇报)。对侵害客商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各类案件,司法机关要从快查处,依法严厉打 击。外商的生活习惯要受到尊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有关部门确需对涉外宾馆、饭店和外商住所进行检查时,必须 报请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时,要上门服务,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对具有一定 规模和效益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县纪委、县监察局挂牌保护。未经县开放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内外客商投资企业 进行任何名义的检查。否则,要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公开曝光或组织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县开放办公室设立内外客商投诉电话。外经委、项目办、经协办、外办、台办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和改善 对客商投资项目的服务、指导和调度,建立客商恳谈会制度,建立健全夏津国际商会组织,并协助组建外商协会。
  第三十七条 内外客商投资企业因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无发展前景申请终止合作或破产时,要依照《破产法》及有 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对内外客商投资企业所有收费项目,必须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并实行一个口子收费,按县政府规定的标准 和频次执行,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第三十九条 对内外客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由县开放办公室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给客商批复。
  第四十条 凡经县开放办公室审报的项目,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时,只作技术处理,无权进行否决。从收到材料之日起, 全部手续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与客商投资兴办企业和生产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优先为客商提供服务,严 格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专入专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四十一条 金融部门要拓宽服务领域,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及早介入内外客商投资项目,主动参与项目评 估和论证,并将每年新增贷款总额的50%用于支持招商引资项目的我方配套资金和企业流动资金。对各级确定的重点项目, 要千方百计优先支持;对上级银行批准的项目,要按授权承诺资金转贷,保证项目如期实施。对外商投资的帐户设立、资金划 拨、外汇结算等要从速办理。
  第四十二条 金融部门要开展专项贷款业务,支持外经事业发展。如在国外输出劳务人员的风险金、保证金等方面给予 贷款支持。
  第四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要依法办事,信守合同,严格履行和兑现与内外客商的签约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四条 各级宣传部门都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深入持久地开展对外宣传和县内宣传活动。广泛宣 传我县的投资环境、资源优势,招商项目和优惠政策,大力宣传我县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和内外客商投资企业的先进典型,提 高夏津在国内外的知名度,营造扩大内外开放的良好氛围。

  五、重奖招商引资引荐者
  第四十五条 引荐内外客商在我县直接投资项目的(含嫁接、改造、租赁、兼并、参股、收购、重组我县 企业的投入),可按外方投资额的3—4%给予奖励(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出口项目4%,其它项目3%,均为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六条 引荐国内外无偿资金和捐赠款物的,按引荐资金和物品价值的10—30%一次性提取奖金。
引荐国内外无息借款,使用期在1年以上的,根据使用年限,按使用额的8一15%一次性提取奖金。
  第四十七条 引荐国内外贷款,利息低于国家银行基准利率,使用则在5年以内(含5年),按使用额的1—3%一次性提 取奖金;5年以上的按3—5%一次性提取奖金。利息等于或高于国家银行基准利率,5年以内(含5年〉的按1—2%一次性提 取奖金;5年以上的按2—3%一次性提取奖金,确需有关单位提供担保的,所得奖金与担保单位按6:4分成(引荐方得6,担 保方得4)。
  第四十八条 引荐“三来一补”业务的,分别按第一年实得工缴费的8%或合同补偿金额的3‰提取奖金。引荐境外承包 工程合同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按合同额的3‰提取奖金,5000万元以上的,其超过部分按4‰一并提取奖金;引 荐向国外输出劳务,根据合同期限,每输出1名劳务人员奖励500—1000元。
  第四十九条 为企业引荐人才、高新技术、高科技产品、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发出省级及以上新产品或使现 有企业产品效益增加的,经有关部门评估,按年新增利润的10%提取奖金。
  第五十条 对引荐者的奖励形式和数额既可执行上述规定,也可由引荐者同受益单位协商确定,但一般不得低于上述规 定的标准。每引荐成功1个项目或一笔资金,按1个份额给予奖励,主要引荐单位和个人负责所受奖金的分配,涉及到多个部 门的,由县政府协调解决。资金、物品到位,由中介部门或金融部门提供证明;引荐技术、科技成果的由科委提供证明;引 进人才、产品和设备的,由人事部门和评估机构提供证明;引荐向境外输出劳务、承包工程的由县外经委提供证明。引荐技 术、科技成果、产品、人才的,在见效后第1年度兑现;引荐其他项目的,在实施、到位并验证后2个月内兑现,所有引荐成 果均由县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五十一条 引荐独资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支付奖金;引荐资金和其他项目的,由受益单位支付奖金。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在职干部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不享受上述奖励政策。职能部门(单位)和企业可按上述规定标准 的50%一次性提取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六、强化组织领导
  第五十三条 把扩大内外开放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中,转变政府职能,兑现优 惠政策,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投资环境,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一名副职领导专门分管。充实加强县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实 行县领导成员和经济部门主要负责人联系内外客商投资企业及重点出口企业制度。
  第五十四条 各乡镇、各经济主管和经济综合部门都要成立专门的外经贸科室,配备专门人员,并明确一名副职分管, 加强与开放办公室的联系,促进本系统、本部门的招商引资工作。
  第五十五条 在县政府设立“县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县直有关部门选调精干人员集中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外经 委。
  县开放办的主要职责是:督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协调内外客商投资合作的具体事项;督促有关部门为招商引资提 供优质、高效、文明服务;办理客商投诉案件;组织重大招商活动;筹备德州经贸洽谈会及其它经贸活动。
  第五十六条 建立县开放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开放办、办公室、外 经委、计委、项目办、经协办、经委、贸易委,民经委、开发区、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公安局等 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专题研究,协调解决开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都要确保招商引资任务目标的完成。县政府每年年初与各乡镇、各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 纳入年终综合考核范围。组织内外客商评议县直部门工作和服务情况,将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评论领导班子成员实绩的 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目标的单位及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新闻曝光、黄牌警告或组 织处理。
  第五十八条 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都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对开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本规定的 贯彻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和新闻媒体曝光,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十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业、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国家政策规定调整后,有关政策优于现有规定时,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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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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