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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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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ongkou.net 03/17/2007

1.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扎口式"管理,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统一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介入。
  2、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按每亩3万元由县政府统一征用。外地、外资、外企到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凡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统一划拨土地,无偿向企业提供,待企业交纳所得税累计总额达到每亩3万元时,再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使用权归企业所有。
  3、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一律放开经营。
  4、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所有新建项目应缴的税费,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征收,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收取任何费用。
  5、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经营的个体私营业户和企业一律实行定税(不包括增值税),三年内免交一切费用。同时,对新上个体私营企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新办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三年内由财政返还。
  6、对引进项目者,待项目建成后,按项目投资额的1-2%奖励引进者;对引进无偿资金者,按到帐金额的5-10%奖励引进者;对引进有偿资金者(使用期1年以上),按到帐金的1-2%予以奖励;低于国家利息的,按到帐资金的2-4%给予奖励。
  7、对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其子女在城内入托、上学或就业予以优先照顾,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可免费办理地方城镇户口;年纳税40万元以上或三年累计纳税120万元以上的,其子女愿到党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县里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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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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