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湖南网11月26日电 三湘都市报消息,为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文化部近日下发《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或居民住宅区内。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也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该《意见》指出,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意见》还规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新设娱乐场如设包厢、包间,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该《意见》所指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只对本单位内部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利性舞会、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
【编辑: 邓霞 】